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13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聲字第1131號
- 聲請人
- 丙○○
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
請人聲請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租佃爭議事件免收裁判費,聲請人就本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三一號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亦屬租佃爭議事件,應免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為此聲請返還溢收之抗告費1,000元等語。
二、惟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固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又租佃爭議事件經調解不成立、又不服調處,經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者,免收裁判費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固亦有規定。然此乃指租佃發生爭議之訴訟案件,免徵裁判費而言。當事人於訴訟費用裁判有執行力後,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係屬租佃爭議訴訟事件終結後,經當事人聲請之另一事件,非屬前揭租佃爭議訴訟案件,且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已另有規定抗告裁判費徵收1,000元,則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提起抗告,自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本院徵收抗告費用,於法尚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核非有據,不應准許。
三、本件聲請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