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64號
- 上訴人
- 捷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上訴人與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因93年度訴字第
264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64號
以上上訴人與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因93年度訴字第
264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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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