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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6649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謝家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6649號

聲請人
安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沈文進即日進工程行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2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台南市○○區○○路571號16樓),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95年度票字第6649號│├──┬──────┬──────┬─────┬───────┬────┬──┤│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據號碼│備考││ │ │(新台幣) │ │ │ │ │├──┼──────┼──────┼─────┼───────┼────┼──┤│001 │95年1月25日 │500,000元 │ 未 載│95年5月22日 │AD930039│ │├──┼──────┼──────┼─────┼───────┼────┼──┤│002 │95年4月11日 │1,214,150元 │ 末 載│95年5月22日 │AD930044│ │└──┴──────┴──────┴─────┴───────┴────┴──┘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謝家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尹之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6649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