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7300號
- 聲請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94年1月5日簽發,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500,000元之本票,其中新臺幣396,853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1月5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5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5年4月1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台南市○○路○段150號)。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臺幣396,853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7300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