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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1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蔡美美張桂美張婷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16號

原告
祥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6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美美

法官 張桂美

法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楊建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16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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