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陳金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原告
台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王建強律師

      李育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本院96年促字第31817號),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外,尚應補繳113,432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9月3日送達原告, 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存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金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21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