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1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16號
- 原告
- 祥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6,685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5,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