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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陳志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萬大禾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

訴字第1357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2,399,8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57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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