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4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丙○○○、甲○○間因97年度訴字
第104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47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丙○○○、甲○○間因97年度訴字
第104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