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6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66號
- 上訴人
- 丙○○
乙○○
戊○○
己○○
甲○○
共同訴
訟代理人丁○○
一、按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應依上訴之聲明定之。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因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之程度與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範圍不同而有異。以一訴附帶主張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五條第二項固定有明文。惟上訴聲明之範圍,若僅就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部分提起上訴者,仍應依其價額,以定上訴利益之價額(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71號判決參照)。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縣永康市公所因97年度訴字第866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人主張被上訴人台南縣永康市公所無權占有97年度訴字第866號判決附表三編號一至十所示之土地,依所有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上訴人返還,並主張被上訴人無權占有係侵權行為,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損害賠償及給付法定遲延利息,第一審97年度訴字第866號判命被上訴人應將上開無權占有之土地返還,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請求,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分別給付上訴人五人如附表所示之損害賠償及遲延利息,揆諸上開最高法院之見解,即應依其價額,以定上訴利益之價額,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之規定,亦即應分別對上訴人徵如附表所示之第二審上訴費用。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上訴人│上訴聲明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 │ │ │(新臺幣,元) │ ├───┼───────────────────────┼──────────────┼────────┤ │丙○○│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丙○○264,976元,及自97年7│ │ │ │ │月26日起計算遲延利息,暨自97年7月26日起至返還 │ │ │ │ │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上訴人丙○○18,700元。 │ │ │ │ │───────────────────────┤ │ │ │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丙○○128,490元,及自97年7│ 538,429 │ 8,760 │ │ │月26日起計算遲延利息,暨自97年7月26日起至返還 │ │ │ │ │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上訴人丙○○11,235元。 │ │ │ │ │───────────────────────┤【計算式:264,976+128,490+│ │ │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丙○○56,008元,及自97年7 │ 56,008+88,955=538,429】 │ │ │ │月26日起計算遲延利息,暨自97年7月26日起至返還 │ │ │ │ │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上訴人丙○○4,897元。 │ │ │ │ │───────────────────────┤ │ │ │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丙○○88,955元,及自97年7 │ │ │ │ │月26日起計算遲延利息,暨自97年7月26日起至返還 │ │ │ │ │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上訴人丙○○7,778元。 │ │ │ ├───┼───────────────────────┼──────────────┼────────┤ │乙○○│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乙○○339,653元,及自97年7│ │ │ │ │月26日起計算遲延利息,暨自97年7月26日起至返還 │ │ │ │ │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上訴人乙○○28,600元。 │ │ │ │ │───────────────────────┤ 364,509 │ 5,955 │ │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乙○○11,680元,及自97年7 │ │ │ │ │月26日起計算遲延利息,暨自97年7月26日起至返還 │ │ │ │ │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上訴人乙○○1,021元。 │【計算式:339,653+11,680+ │ │ │ │───────────────────────┤ 5,090+8,086=364,509】 │ │ │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乙○○5,090元,及自97年7月│ │ │ │ │26 日起計算遲延利息,暨自97年7月26日起至返還土│ │ │ │ │地之日止,按年給付上訴人乙○○445元。 │ │ │ │ │───────────────────────┤ │ │ │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乙○○8,086元,及自97年7月│ │ │ │ │26 日起計算遲延利息,暨自97年7月26日起至返還土│ │ │ │ │地之日止,按年給付上訴人乙○○707元。 │ │ │ ├───┼───────────────────────┼──────────────┼────────┤ │戊○○│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戊○○357,697元,及自97年7│ 357,697 │ 5,790 │ │ │月26日起計算遲延利息,暨自97年7月26日起至返還 │ │ │ │ │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上訴人戊○○9,900元。 │ │ │ ├───┼───────────────────────┼──────────────┼────────┤ │己○○│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己○○259,727元,及自97年7│ 259,727 │ 4,140 │ │ │月26日起計算遲延利息,暨自97年7月26日起至返還 │ │ │ │ │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上訴人己○○9,900元。 │ │ │ ├───┼───────────────────────┼──────────────┼────────┤ │甲○○│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甲○○148,651元,及自97年7│ │ │ │ │月26日起計算遲延利息,暨自97年7月26日起至返還 │ 173,507 │ 2,820 │ │ │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上訴人甲○○11,000元。 │ │ │ │ │───────────────────────┤ │ │ │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甲○○11,680元,及自97年7 │ │ │ │ │月26日起計算遲延利息,暨自97年7月26日起至返還 │【計算式:148,651+11,680+ │ │ │ │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上訴人甲○○1,021元。 │ 5,090+8,086=173,507】 │ │ │ │───────────────────────┤ │ │ │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甲○○5,090元,及自97年7月│ │ │ │ │26 日起計算遲延利息,暨自97年7月26日起至返還土│ │ │ │ │地之日止,按年給付上訴人甲○○445元。 │ │ │ │ │───────────────────────┤ │ │ │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甲○○8,086元,及自97年7月│ │ │ │ │26 日起計算遲延利息,暨自97年7月26日起至返還土│ │ │ │ │地之日止,按年給付上訴人甲○○707元。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