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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777號

清償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3777號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甲○○
債務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第一項中關於「…,向債權人清償消費款新臺幣272,032元,及自民國9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向債權人清償消費款新臺幣272,032元,及其中新臺幣219,706元自民國9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777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