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77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3777號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甲○○
- 債務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第一項中關於「…,向債權人清償消費款新臺幣272,032元,及自民國9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向債權人清償消費款新臺幣272,032元,及其中新臺幣219,706元自民國9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