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3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36號
- 抗告人
- 甲○○
以上抗告人因99年度事聲字第36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99年6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
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36號
以上抗告人因99年度事聲字第36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99年6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
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