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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37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9373號

債權人
台灣倍世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立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一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立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六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非訟中心查詢簡答表在卷,其聲請顯然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373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