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號
聲 請 人即
- 債務人
- 黃玉芬即黃南中.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件編號一至三所列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附件編號1至3所列事項到院,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提出被繼承人黃南中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說明債務人是否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於繼
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法定期間為限
定或拋棄繼承?如是,請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否,
亦請釋明之。
三、請陳明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預定之還款方式
或計劃如何?每月可清償新臺幣若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