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甲○○○○○○
- 代理人
- 林志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出及補正說明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及補正說明相關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㈠、請提出聲請人、配偶鄭雯萍、受扶養親屬謝惠䕒、謝琬麗、
謝友彥及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㈡、請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