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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陳志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出及補正說明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及補正說明相關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㈠、請提出聲請人、配偶鄭雯萍、受扶養親屬謝惠䕒、謝琬麗、
    謝友彥及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㈡、請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