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說明及補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事項及證明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說明如附件所示相關事項,以及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㈠、請說明自何時起未清償而毀諾?毀諾之具體緣由?有何不可
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該協議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該事由請
明確說明)?
㈡、毀諾後有無與最大債權銀行安泰商業銀行就「個別協商一致
性方案」進行洽商?若有,請陳報最大債權銀行願意提供聲
請人之具體清償方案為何?雙方達成之協議內容或無法達成
協議之具體緣由為何?
㈢、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發給之社會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
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㈣、請說明許育昌之生母黃紅深每月需負擔之扶養費用若干?其
經濟狀況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