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0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09號
- 原告
- 名富服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家樑
- 訴訟代理人
- 林憲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品元律師
- 被告
- 怡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茂鍾
- 訴訟代理人
- 曾怡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兩造並應提出系爭長袖羊毛衣修改工資鑑定機關名單,原告並應提出系爭長袖羊毛衣實品、照片(包含全件及修改部位)、修改圖示、修改方法、詳細衣料材質及針數等相關資料,如有雇工修改,並應提出雇工人數、時間、工資計算表、工資發放資料等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