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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09號

請求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09號

原告
名富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家樑
訴訟代理人
林憲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品元律師
被告
怡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茂鍾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兩造並應提出系爭長袖羊毛衣修改工資鑑定機關名單,原告並應提出系爭長袖羊毛衣實品、照片(包含全件及修改部位)、修改圖示、修改方法、詳細衣料材質及針數等相關資料,如有雇工修改,並應提出雇工人數、時間、工資計算表、工資發放資料等相關證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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