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0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09號
- 上訴人
- 怡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茂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富服裝有限公司間請求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8,83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0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富服裝有限公司間請求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8,83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