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3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該項裁定已於99年1月1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存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