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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陳志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3號

原告
甲○○
被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該項裁定已於99年1月1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存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3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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