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3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1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99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件附卷可憑。又原告提起抗告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抗告駁回,並於99年3月22日確定在案,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重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參。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故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