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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36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陳志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36號

抗告人
甲○○

以上抗告人因99年度事聲字第36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99年6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

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36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