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8806號

清償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8806號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廖芷瑩
債務人
郭洺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第一項第二行中關於…,「向債權人清償消費款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零柒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向債權人清償消費款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伍佰零柒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三九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8806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