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37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9373號
- 債權人
- 台灣倍世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立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權人台灣倍世德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立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勿提影本)到院(以釋明債權人及債務人住址是否相同)。
㈢補其上有債務人簽名之對帳單或貨物簽收單(以釋明已履行給付義務)。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