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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37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9373號

債權人
台灣倍世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立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權人台灣倍世德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立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勿提影本)到院(以釋明債權人及債務人住址是否相同)。

㈢補其上有債務人簽名之對帳單或貨物簽收單(以釋明已履行給付義務)。

二、特此裁定。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373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