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84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841號
- 聲請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宏華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台南市○○路457號9樓之4),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7月27日金管銀(四)字第09600260950號函受託經管「中租迪和2007證券化特殊目的信託受益證券」,並委由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服務機構,並將本票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故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司票字第1841號│├──┬─────┬──────┬──────┬───────┤│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 │(新 台 幣)│(新 台 幣)│(即利息起算日)│├──┼─────┼──────┼──────┼───────┤│001 │96年7月5日│6,860,000元 │2,370,000元 │98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