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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49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493號

原告
華淵鑑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雅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00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493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