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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65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656號

原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被告
統程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仲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1日辯論通知書內註明原告於該通知到達後5日內補正。該通知並已於100 年8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656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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