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65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656號
- 原告
-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孝信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杰
- 被告
- 統程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仲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1日辯論通知書內註明原告於該通知到達後5日內補正。該通知並已於100 年8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