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救字第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救字第14號
- 聲請人
- 黃若璇
- 相對人
- 沈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民國100 年度南簡補字第3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因生活困難,謀生不易,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前開訴訟物證俱在,必有勝訴之望。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意旨縱或屬實,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0 年度南簡補字第3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改分100 年度南簡字第649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審理後,業經本院於100 年7 月6 日以100 年度南簡字第649 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因聲請人未提起抗告而告確定,業經依職權調取本院100 年度南簡字第649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已無准予訴訟救助之實益。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已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