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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191號

給付證券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莊政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91號

原告
徐中萍
訴訟代理人
夏明鐸
參加人
徐厚昕
被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被告
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東榮
訴訟代理人
王建中
被告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高輝
被告
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勇強
被告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昌
被告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被告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訴訟代理人
王明一
被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被告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隆
訴訟代理人
陳宜汝
被告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景本
被告
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櫻
訴訟代理人
莊育宙
被告
東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被告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被告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被告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謀偉
被告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貞雄
訴訟代理人
趙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莊政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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