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943號
- 原告
- 陳秀莉
- 被告
- 北極星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長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分別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而原告起訴時,被告之營業處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0號12樓之3,此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