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362號
- 原告
- 合同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隆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勝汽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友勝汽車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5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