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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87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張郁昇

原告
陳沛澄
法定代理人
陳信勛
法定代理人
盧亨如
訴訟代理人
王元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
被告
謝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00元(即原告訴請被告遷讓交付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之房屋課稅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張郁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87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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