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87號
- 原告
- 陳沛澄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勛
- 法定代理人
- 盧亨如
- 訴訟代理人
- 王元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秋聰律師
- 被告
- 謝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00元(即原告訴請被告遷讓交付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之房屋課稅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