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7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733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籃慧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預納提解被告籃慧英之費用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籃慧英清償借款事件,被告籃慧英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未委任他人為訴訟代理人,須由本院法警將其提解到院始能進行訴訟程序,故有由原告預納如主文所示提解費用之必要。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