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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36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張桂美

原告
合同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勝汽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友勝汽車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5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362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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