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20號
- 原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忠衛
- 訴訟代理人
-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文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2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文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