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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73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張郁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733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籃慧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預納提解被告籃慧英之費用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籃慧英清償借款事件,被告籃慧英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未委任他人為訴訟代理人,須由本院法警將其提解到院始能進行訴訟程序,故有由原告預納如主文所示提解費用之必要。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張郁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733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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