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87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871號
- 原告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誠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炎坤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5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