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救字第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救字第35號
- 聲請人
- 鄭鈞澤
- 訴訟代理人
- 伍安泰律師
- 相對人
- 蘇柏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因家庭經濟狀況不佳,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獲准許在案,且已向本院提出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並經審查後准予扶助等情,已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表及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為證,堪認可採。且本院調取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2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卷宗,依起訴狀記載之事實及所附證據,亦非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