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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6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田幸艷

原告
上曜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被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63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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