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63號
- 原告
- 上曜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林作樞
- 被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63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