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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747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李杭倫

原告
泰生海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訴訟代理人
葉文隆
被告
葉瀚禧

洪明彰 設籍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 ○○○○○○○○)

米洪月珠

洪秀枝

郭洪月霞

劉新財

劉新科

劉新貴

劉湘婷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747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