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建小字第9號
- 原告
- 承耀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美華
- 被告
- 陳蔡銀秀即吉立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8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