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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27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王獻楠

上訴人即原告
姜桂琴
送達代收人
黃柏勝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鄭宗男等2

7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事件上訴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004元【請求分割共有物之

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

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

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原告或被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

故本件之上訴訟標的價額,以上訴人即原告姜桂琴起訴時之訴訟

標的價額為準{計算式:20,200元(分割標的土地每平方公尺公

告土地現值)×(174.86平方公尺+104.35平方公尺)×2/24(上

訴人即原告姜桂琴之應有部分比例)=470,004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276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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