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276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姜桂琴
- 送達代收人
- 黃柏勝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鄭宗男等2
7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事件上訴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004元【請求分割共有物之
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
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
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原告或被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
故本件之上訴訟標的價額,以上訴人即原告姜桂琴起訴時之訴訟
標的價額為準{計算式:20,200元(分割標的土地每平方公尺公
告土地現值)×(174.86平方公尺+104.35平方公尺)×2/24(上
訴人即原告姜桂琴之應有部分比例)=470,004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