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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字第23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李杭倫

上訴人
即被告
臺南市私立惠安居家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蔡欽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兆鵬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6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勞簡字第23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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