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61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邵蓓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上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818,13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3,38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