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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61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李杭倫

上訴人
即原告
邵蓓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上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818,13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3,38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619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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