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字第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南市私立惠安居家長照機構
- 法定代理人
- 蔡欽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兆鵬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6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