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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69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田幸艷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李俊德
被告
黃林花即林天賜之限定繼承人

林秀琴即林天賜之限定繼承人

林莊秀蓮即林天賜即林新科之限定繼承人

林榮聰即林天賜即林新科之限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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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666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691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