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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616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李杭倫

上訴人
即原告
吳禹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明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67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616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