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6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禹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明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67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南簡字第161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明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67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