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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88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李杭倫

原告
郭維桓
被告
陳硯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因手機保護貼破損,委請被告所在之世盟手機通訊行維修手機保護貼,但被告在貼手機保護貼時,不慎將原告手機內部資料清除,原告於手機中其中一款名為「貓咪大作戰」APP,因無法回復帳號資料而受有損害,過去六年來透過GOOGLEPLAY於遊戲內儲值消費約新臺幣(下同)30萬,故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規定,向被告請求賠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

二、被告答辯略以:當初有與原告談和解,因原告損失的是遊戲帳號,故擬以購買類似遊戲帳號的方式還給原告,原告主張其在裡面花了2、30萬元,但對於非遊戲玩家來說是很虛擬的,原告怕買來的帳號有疑慮故不接受和解提議。被告從事手機貼膜行業十年,本件是第一次發生貼膜後手機資料因此被還原的情形,惟依一般常理,還原手機資料必須要經過很多的動作,而不是按兩、三下就還原了。事情發生後因原告是客人,才會想要跟原告和解,而且原告的遊戲內容為何,也不清楚,因為都是原告自己說的。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明文規定。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可參)。又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實際上受有損害及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受有損害,即無賠償之可言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523號、43年台上字第395號判例同此意旨)。

㈡原告主張:原告因手機保護貼破損,委請被告所在之世盟手機通訊行維修手機保護貼,但被告在貼手機保護貼時,不慎將原告手機內部資料清除,原告於手機中其中一款名為「貓咪大作戰」APP,因無法回復帳號資料而受有損害等情,雖經被告不爭執有為原告維修手機保護貼模,惟辯稱:僅係幫原告貼保護膜,無清除資料之動作,也不清楚原告手機中有那些遊戲等語。則依前揭說明,原告自應就其所主張被告係因故意或過失,於貼保護膜時將原告手機內之「貓咪大作戰」遊戲APP資料刪除,導致原告受有價值30萬元之損失等情,負舉證責任。

㈢本件被告陳稱返還手機予原告時,看到手機確實是像原廠設定一樣,但其拿到手機的時候,也沒有檢查原告的手機內容,就直接開始貼膜等語,則原告之手機回復原廠設定究竟是否被告貼膜不慎所造成,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而原告雖提出原告自108年5月15日起至112年4月2日止儲值紀錄為證,然觀該紀錄至多僅足認定原告有於該段期間購買「貓咪大作戰」遊戲軟體內之寶物或道具,仍無法證明有遭被告不慎消除之情事,更何況該寶物或道具係存在於原告設置帳號之雲端空間,依原告與該遊戲軟體開發公司之契約或遊戲規則,原告僅需登入帳號及密碼,即可回復並接續既有的遊戲,亦難認原告之遊戲權益因此消失,原告主張其「貓咪大作戰」之遊戲App,遭被告包膜不慎而消除等語,難以憑採。

四、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3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887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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