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89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楊亞臻

原告
寶嘉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按其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訴訟費用徵收標準計算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倘有欠缺,將無法特定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特定審判範圍及核定訴訟價額,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或內容),及按其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訴訟費用徵收標準計算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楊亞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89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