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80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庭禎
- 訴訟代理人
- 孫晨瑀
- 被告
- 王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80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395元,及其中59,541元自民國113 年4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宣示判決筆錄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