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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80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李杭倫李杭倫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孫晨瑀
被告
王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80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395元,及其中59,541元自民國113 年4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宣示判決筆錄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李杭倫

書記官 黃怡惠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802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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