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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7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李杭倫

原告
何俊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俊霖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即提示日) 票據號碼 1 112年3月6日 370,000元 112年4月6日 CH364779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77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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